深圳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程
其他信息
2025-04-29 04:40
4
深圳市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
一、引言
为了规范深圳市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竣工验收
2.1 验收准备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市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2.2 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2.3 验收组织
市住建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由市住建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代表组成。
2.4 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三、备案管理
3.1 备案申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交完整的备案资料。
3.2 备案审查
市住建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3.3 备案公示
市住建部门应将备案信息在官方网站公示,供公众查询。
四、监督与管理
市住建部门负责对全市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修订时,由市住建部门负责起草,提交市政府审议决定。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文本,实际管理办法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標籤:
- 关键词提取如下:深圳市
- 竣工验收
- 备案管理
- 建筑工程
- 管理办法